2020青岛市教育系统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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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0年青岛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7月18日(周六)进行。为帮助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考试安排及有关要求提示如下,请提前做好准备。
一、考试时间、科目
时间 |
下午14:00-16:30 |
7月18日 |
学前 |
7月18日 |
中小学 |
7月18日 |
综合 |
请考生一定注意考试的开考时间和考场。根据考试规则: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二、考点设置和分布
全市共设10个考区,43个考点。考点分布(见附件1)。
考生的具体考点、考场和座号以本人准考证为准。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考生须知
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及“2020年青岛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参加考试。
2020年7月15日9:00—7月18日14:00,期间考生可通过市教育局官网()“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招聘工作专栏”或直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承诺书》、“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特别提醒:
打印准考证后,请考生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场等信息。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并严格遵守。请考生如实填写《承诺书》(如虚报、瞒报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在参加考试时携带,入场时主动交给监考教师。
(二)充分做好考前准备
1.熟悉考试环境
考生可在7月18日(周六)上午11:00前到考点指定的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按照考试安全及防疫要求,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考点会安排专人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2.做好身心和物品准备
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保证身体最佳状态。考试期间,沉着冷静,认真仔细,准确理解考试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文具,规范答题,充分发挥水平,争创优异成绩。
3.做好交通出行等准备
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及行程路线,确保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须进行体温测量,建议考生提前45分钟到达考点。请考生妥善安排好考试期间的衣食住行,要充分预估到气候变化、交通阻塞等原因带来的不便,留出充足的时间赶赴考点,及时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食宿安全,准备好考试规定的证件及考试用品,以最佳状态参加考试。
(三)合理采取防疫措施
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试平稳顺利,请广大考生严格执行如下疫情防控要求:
1.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有身体异常情况按要求上报考点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建议考生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
2.考生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点后至进入考场前除身份识别检查外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后,建议考生继续佩戴。
3.考生打印准考证同时须打印《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并签字。1-6项有“是”项的考生,需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且进入考点时须在考点门口防疫组做登记。所有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员。
4.考试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避免和无关人员接触。避免考生、家长在考点附近聚集,同时做到在各种场所确保一定的社交安全距离。
5.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情况或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行经历的考生,务必前往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6.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医务人员对异常人员再次进行体温检测(应使用水银体温计检测腋温)和询问,分类进行处置:(1)如果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且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的,应参照疑似病例处置;(2)如果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但没有上述流行
病学史的,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安排其经备用通道至隔离考场考试;(3)如果确认体温<37.3℃且无其他可疑症状的,可进入或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7.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8.考生应听从考点指挥,有序入场和离场,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9.因疫情原因我们建议陪考人员不要在考点外聚集等候,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1.明确入场要求
考生入场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和《承诺书》,部分考生(详见准考证考生须知)还需按规定携带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考生入场前须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安检检查。考生入场须接受体温监测等,请考生预留充足的入场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考生身份证丢失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准考证丢失的,须自行设法上网打印。
进入考场前考生需接受安检,除考试规定文具、相关证件材料外,其他各类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生应提前清理并妥善保存好个人物品。
若考生携带水杯、水瓶(不得有影响考试公正的文字和图案),应按考点要求统一放置在考场前方、考场门口或座位底下,不得将水杯、水瓶放在桌子上,以免污损答题卡。
严禁将手机及摄、录像设备放在身上(因疫情防控需要,手机在核验完山东省健康通行码后要立即关机,并按监考员要求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一经发现,将按照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拍照试题、答卷等涉嫌违法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考点须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
2.遵规守纪,诚实应考
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配备金属探测器、通讯设备屏蔽设备、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各考点考场考试全过程实行电子监控,考生入场时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入场检查。严禁将试题、答卷拍照上网。
特别提醒:
(1)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2)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等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3.沉着仔细,规范考试
(1)请考生认真审题,准确理解考试要求,科学安排答题时间,认真规范答题。考生须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在《考场考生信息表》上签名。
(2)请考生在答题时首先通览试卷和答题卡的答题区域,看准试题要求。按照规定,因考生个人原因更换答题卡的,不延长考试时间。
(3)考生入场坐定后,首先核对桌面上条形码的姓名是不是本人,若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等分发答题卡后,要按照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贴条形码区”位置,尽量平整,若不慎贴倒、贴歪或贴皱,不影响扫描,无需担心。答题卡要注意保持整齐、干净,不要折叠或损毁。
(4)开考信号响前不要抢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响后不要拖答,否则按违纪处理。
(5)任何人不能带走和毁坏任何一张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否则考试成绩无效。考试结束铃响后,须立即停止答题,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静坐等候,待监考员收完所有材料并检查无误后,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出场。
(6)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舒缓紧张情绪,注意饮食卫生,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以最好的状态参加考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祝广大考生取得佳绩!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20年7月3日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健康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因疫情防控需要,手机核验完山东省健康通行码后立即要关机,并按照监考老师要求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所有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八、考生应严格按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招生考试机构办公地址及电话
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电话 |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
市南区鄱阳湖路5号甲 |
|
市南区教育和体育局 招生考试中心 |
市南区观海一路27号 |
|
市北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
市北区洮南路93号 |
|
李沧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
李沧区金水路1309号 |
|
西海岸新区招生考试 办公室(东区) |
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4号 |
|
崂山区招生考试中心 |
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区政府大厦西塔楼530室 |
|
城阳区招生服务中心 |
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
|
胶州市招生考试中心 |
胶州市福州南路232号 市教育和体育局203室 |
|
即墨区教育和体育局 招生考试科 |
即墨区二十八中北大门西100米 区教育和体育局 普通教育研究室一楼 |
|
平度市招生考试院 |
平度市北京路379号 5号楼A区207室 |
|
西海岸新区招生考试 办公室(西区) |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957号 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109室 |
|
莱西市招生考试中心 |
莱西市黄海路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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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年青岛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3465/n32563506/n32563513/200706121148111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