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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师招聘公基备考: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

日照中公教育 2023-11-23 16:29:2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 考试中,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是考试重点之一,主要是以客观题形式呈现,在做题时容易发生混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对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做了如下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归责要件也称之为构成要件,即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是并不是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也不总是一致。

备考关键点: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依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来判断,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责任能力。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备考关键点: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二者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但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则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对于刑事、行政违法行为,强调责任自负,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不允许株连或者替代;但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人就是责任主体,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可能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3.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该教师的行为即有故意的因素;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备考关键点:在刑事法律责任中,主观过错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区分是否犯罪及罪刑的轻重都有重要的作用。而在民事责任中一般也以过错为要件,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则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有行为人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备考关键点:违法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者是精神损害等。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有直接因果联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而有间接因果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你学会了吗?下面一起做两道题来检测一下吧!

【小试牛刀】

1.【判断题】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

【答案】正确。解析: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故此说法正确。

2.【多选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 )。

A.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受害人或加害人

B.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

C.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D.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必须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有时也是加害人;第二,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A、B、C、D四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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